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《服务承诺制》等四个服务制度的 通 知
晋市公积金〔2018〕23号
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关于印发《服务承诺制》等四个服务制度的
通 知
各分中心、各科室:
为进一步做好“放管服效”改革工作,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四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,按照晋城的事,大家想、大家说、大家干的总要求,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标准化、规范化、高效化。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,细化完善了《服务承诺制》《首问负责制》《一次性告知制》《限时办结制》四个服务制度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18年7月30日
服务承诺制
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打造文明、优质、规范、高效的服务,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及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服务承诺的总体要求
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文明服务、秉公办事、廉洁用权,自觉做到廉政勤政。
二、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
(一)严格按照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及有关政策规定,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。
(二)按照工作规程,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指南,公开办事程序,提高工作透明度,接受社会监督。
(三)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。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认真办理;不属于本部门的要引导至相关责任部门。
(四)按照业务办理要求,全面、准确地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所需提供资料、规定和要求。
(五)各项业务工作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,按照效能要求,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。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,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,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,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。
(六)实行“零收费制”。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、转移、贷款等业务,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(七)工作场所要保持干净整洁。工作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,仪表端庄、举止端正、说话和气、微笑服务、廉洁自律,做到“招手迎、笑相问、礼貌接、认真办、提醒签、目相送”。
三、违诺处理
(一)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、态度生硬的,给予批评教育;态度粗暴,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,给予诫勉教育,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;对情节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予行政处分。
(二)对申报件有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,没有一次性告知的,或对条件具备但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的,或有其他违诺行为的,要视情节,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教育或行政处分。
(三)对在工作中存在故意刁难、以权谋私、吃拿卡要等问题的人员,经核查属实后,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。
四、投诉方法
中心机关和各分中心在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箱和意见簿。服务对象认为中心工作人员“办事不当,服务不周”,可向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或分管领导直接反映,也可向市中心稽查科投诉,投诉电话:2217291。
五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首问负责制度
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,规范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,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,营造一个文明、高效的服务环境,结合中心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服务对象)咨询或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及联系其他工作时,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、认真办理、负责到底的责任制度。首次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中心全体工作人员。
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责任:
1、服务对象到中心咨询或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及联系其他工作,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,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。
2、服务对象到中心咨询或办理业务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,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,耐心解释,并带领服务对象到相关部门或联系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给予办理。如果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,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做好记录,将服务对象的单位、姓名、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进行登记,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。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,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。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,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,并负责给对方答复。
3、服务对象电话咨询或联系工作时,首问责任人负责联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,了解掌握情况,并答复服务对象。
4、首问责任人应按照文明礼仪规范接待服务对象。凡属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,一律不准以“不能”、“不行”、“不知道”、“不归我管”、“我还有事”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服务对象。
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中心对外业务、工作流程和办结时限,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,了解中心各科室的工作职责;强化职业道德意识,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;加强业务学习,熟练掌握本职和相关业务知识技能,不断提高办事效率。
第六条 中心主任对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,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,稽查科负责监督和责任追究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一次性告知制度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务公开,保障职工群众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知情权,提高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办事效率,实现“最多跑一次”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,对服务对象办理业务申请和咨询给以说明、解释,提供准确、可靠信息,应当一次性予以告知。
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内容:
1、办理业务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、表格;
2、办理流程和承诺时限;
3、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。
第四条 服务对象到中心办理业务,工作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,应对需要提交、补办、补正的手续、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给以详细的说明。
第五条 服务对象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,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申请材料、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,告知形式为口头告知。
第六条 中心须在服务大厅、各县(市、区)分中心、中心网站公布各项业务所需材料、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等内容。
第七条 中心主任对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负总责,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,稽查科负责监督和责任追究。
第八条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,并实行“首问告知制”。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,造成服务对象产生不满情绪,被有效投诉的,中心给予问责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限时办结制度
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,助力打造“六最”营商环境,提高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的公信力、执行力和服务水平,结合中心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服务对象)在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时,在手续完备、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章的前提下,中心各承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。
第四条 中心明确办理事项、办理部门、责任岗位、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,并通过服务窗口、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。
第五条 限时办结制度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,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。
(一)符合条件的,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。
(二)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全材料的次日起计算。
(三)科室之间、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,从交接登记的当日起计算。
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内容:
(一)缴存业务
单位及个人办理缴存业务时,中心在审查资料无误后,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。
时限为即办的业务: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,住房公积金汇补缴,缴存信息变更登记,调整缴存基数,账户封存和启封,单位销户等;
时限为10个工作日的业务:降低缴存比例,缓缴。
(二)提取业务
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,中心在审核无误后要即时办理。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,要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能否办理的答复。具体业务有:1、购买、建造、翻修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2、离休、退休的;3、出境定居的;4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;5、缴存职工及配偶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;6、死亡、被宣告死亡的;7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;8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;9、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,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10、单位破产、解散、撤销的。
(三)贷款业务
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时,中心要在所需资料齐全、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。准予贷款的,办理贷款相关手续;不准予贷款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办理贷款冲还的,中心在审核资料无误后即时办理。
第七条 对于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,随到随办,中心领导应当亲自督办。
第八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,要向服务对象解释说明,并填写《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》,由受理事项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,规定延期时限,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。
第九条 因办理部门自身责任,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,属于超时办结。此外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视为超时办结:
(一)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;
(二)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;
(三)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;
(四)在承诺时限内,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。
第十条 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,不按本中心告知的时间到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,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。
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对本中心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,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,办公室、稽查科负责协调、监督和责任追究。
第十二条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度,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当事人投诉的,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,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、个人考评和绩效考核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