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改《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晋市公积金〔2019〕1号
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关于修改《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各分中心、各科室:
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和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》,决定对《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》予以修改,增设一章“归集受委托银行的管理”作为第十章:
第十章 归集受委托银行的管理
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,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。
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,且在同一受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。
第四十四条 缴存单位向归集专户缴款时,坚持自主选择原则,坚持就近、便利的原则。
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应根据服务质量、网点分布、风险防控能力、利率水平等因素确定。
第四十六条 归集专户开设后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专户储存、统一管理、专项使用的要求,审批、使用住房公积金。
第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,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。
作上述修改后,原条款顺序相应顺延。
修改后的《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》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起执行。
附件:《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》
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19年2月1日